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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离职被索赔5倍违约金, 医护人员劳动权益如何保护?
日前,江津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医院与医护人员因离职违约金而产生的劳动纠纷案件,护士黄某离职前被医院索赔5倍的高额违约金,还被起诉到了法院。
下面津法君就带领大家回顾一下这起案件。一起看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法院如何认定?
为 培 训
护士签订服务期合同
但另一方面,为了避免人才流失,医院要求与黄某签订协议,让她承诺学习结束后必须为该医院连续服务至少5年,这5年期间不得提出辞职或者调离所在科室,否则就需要支付培训费5倍以上的违约金。
为了获得这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黄某便同意了该协议。签订后,黄某参加了为期三个月的专业培训并顺利结业,医院为此支付了培训费用3500元。
因 离 职
医院索赔5倍违约金
双方顺利解除劳动关系后,黄某越想越委屈,便以此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由该医院返还黄某违约金16647元。
眼看支付的违约金马上就要拿回来了,黄某本满心欢喜。可正当她准备拿着仲裁结果去找医院退款时,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医院一直未予支付,并于2019年年底将黄某诉至江津法院,请求不予返还黄某已支付的违约金。
被 起 诉
法院判决返还超额部分
本案中,江津区某医院与黄某签订的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高于培训费用,违反了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对于超出部分的约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该医院为黄某支付了培训费3500元,黄某接受培训后在该医院工作3年零285天,其服务期限不足约定的5年,故黄某应按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向该医院支付违约金,超额支付部分应当予以返还。江津法院遂依法判决该医院返还黄某超额支付的违约金16646元。
因此,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进劳动用工主体地位的平衡和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引导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适用应当从严把握,将其作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使用人单位约定高额违约金,劳动者被迫支付后仍可要求返还。
供稿:李希琳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